谈判药品门诊报销
参保职工门诊使用“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实行单独审批,单独结算。属于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不挤占门诊慢特病限额,但不得重复享受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不属门诊慢特病的,按支付比例单独结算。城镇职工门诊使用谈判药品,不设年最高报销限额,按固定比例80%报销。在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购买谈判药品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由患者先行垫付,凭有效票据到参保地指定医疗机构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