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企业为其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缴纳,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个人不缴费。
参保企业应当按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按月向征缴单位缴纳当月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98%予以报销。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及甘肃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参保患者使用“三个目录”中甲类项目的,全额按政策规定比例报销;使用乙类项目的,先行自付5%,再按政策规定比例报销;使用丙类及目录外项目的全额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