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620300MB1559412R/2025-65869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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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标       题: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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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概述: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企业为其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缴纳,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个人不缴费。参保企业应当按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按月向征缴单位缴纳当月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98%予以报销。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八)

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企业为其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缴纳,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个人不缴费。

参保企业应当按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按月向征缴单位缴纳当月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98%予以报销。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及甘肃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参保患者使用“三个目录”中甲类项目的,全额按政策规定比例报销;使用乙类项目的,先行自付5%,再按政策规定比例报销;使用丙类及目录外项目的全额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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